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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10-14 14:23:15   来源: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对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是着重服务于本科学生生物学基础实验教学的平台。

第三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湖北民族学院“加强基础、拓宽知识、培养能力、激励个性、提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思想,创造“以学生为本的人文环境,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贯穿于实验教学始终”的实验教学理念,使之成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基地。

第四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之成为实验内容与体系科学、设施完善、装备精良、队伍整齐、教材先进、图书资料完善的现代化开放式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承担计划内本科生、研究生基础实习、继续教育、高校师资培训、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培训、中学生夏令营等不同层次的生物学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 根据生命科学人才培养的整体方案,建立起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的新体系,在实验内容上以不断改革的教学思想为指导,实验课程设置既有基础实验技术,又有学科发展前沿、知识结构合理的实验内容;在实验项目设置上,按照改革后的实验教学体系重组实验课程,根据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按基本实验、综合实验、设计实验和研究型实验四个层次组织实验教学;在实验教材建设上,组织专门人员重新编写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材、教学大纲、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教学课件;在实验教学方法上,要采用符合学生认识规律、调动学生实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实验热情的教学途径和方法。

第七条 根据生物学基础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新的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中心的受益面。

第十条 完成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完成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 实现中心的现代化管理。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五条 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院、学校和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中心的建设按学校建设规划,在实验设备配备、项目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中心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在改善和加强宏观层次实验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细胞水平和分子水平层次实验的建设。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单独建制。

第二十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院长兼主任,下设一名副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心成立督学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水平高的教授任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中心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计划、教学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对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下设教学实验室即基础生物学实验室、细胞与遗传学实验室、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实验室、基因工程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和生物工艺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要做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工作。对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制定管理细则,保证实验室的环境优美、清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对有毒物品要有专人管理,做到购入、领用和处理详细记录,中心指派专人监督与检查,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十八条 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实验设置、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一条 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可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教学、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中心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 员

第三十二条 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并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由院里提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四条 中心主任要明确岗位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中心人员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学校相关的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湖北民族大学生物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编辑: 生物示范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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