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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22 14:36:22 字号:  点击次数:

为了保证本实验室公用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态,充分发挥有限仪器设备的效率,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用仪器设备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制度,并实行仪器负责人管理制度。一般性公用仪器专人管理,研究人员自己操作;贵重大型仪器设备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贵重大型仪器须先提出申请。

第二条 使用人须熟练操作所要使用的仪器,不懂不会的须经培训后方可使用,或申请在专人指导下操作,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该仪器。

第三条 仪器上方墙上张挂醒目的关于仪器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使用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若因误操作造成仪器损坏,使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使用仪器之前,使用者应检查仪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检查,由专业人员维修,不得自行拆卸、修理,如果违反,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赔偿。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仪器设备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关机时间。凡不及时记录者,一经发现,停止使用资格。

第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将仪器转移或者搬出实验室,如因此而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公用仪器室的钥匙由专人保管,仪器专人负责,按时开、关门并检查仪器的运行状态,做好定期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 仪器负责人的职责:维护仪器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培训不懂操作的人员;负责制定仪器操作规程;监督仪器使用登记情况;负责上下班前检查仪器状况;保持仪器整洁;杜绝事故发生。若负责人无故失职、渎职或操作人员不听从负责人管理而发生各项事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手册及技术资料原件一律建档保存,随仪器使用的是复印件。

第十条 保持仪器清洁,仪器的放置要远离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品,远离水源、火源、气源等不安全源。

第十一条 各仪器要根据其保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维护和校验等,确保仪器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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