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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05-22 14:35:16 字号:  点击次数:

为加强本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科研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仪器必须指定业务能力强、有高度责任心和严谨科学态度的实验技术人员为技术负责人,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熟练地掌握本仪器的原理、操作、性能、技术指标,制定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制度。

2、管理好仪器,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精密仪器应根据其本身技术要求,严格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标定、校验,力争保持原有精度,使仪器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若发生损坏或事故,应及时报告科研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检查、诊断,明确事故责任,组织维修。

3、安排使用时间,监督做好使用记录,使用后负责检查仪器有无损坏。

4、每年做好仪器经济效益的各种统计(包括使用人时数、经济收入等的核算)。

第三条 仪器技术负责人要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仪器操作规程和维护措施,并切实严格执行,确保仪器正常投入使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所有计算机系统不得联入互联网和使用本机外的光盘、软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的储存、拷贝。

第五条 不允许非指定人员独立上机,非指定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仪器专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独立上机。

第六条 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记录本上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使用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仪器管理人员报告。管理人员应在实验记录本上写下故障说明,并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第七条 使用精密仪器时,要接受仪器专管人员的检查与指导,并及时作好记录备查。如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面向社会开放,所得收入用于仪器的维护、保养和升级更新。

第九条 外单位科研人员使用大型仪器需要事先向本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仪器管理人员预约仪器使用时间,并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

第十条 大型科研仪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

1、研究成果归本室或本室和其所在单位共同所有。其录用论文应注明“由湖北省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实验室资助”,并将公开发表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文件及时上交到本室建档。

2、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同意的需要优先扶持的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仪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所管理仪器的收费标准和使用帐户,详细记载仪器使用的各种经济效益,年底由管理部门统一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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